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材科教[2019]19号)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对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评价时,可适当参考其招生考试、复试阶段等成绩和科研潜力。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不少于7人。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参评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基本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2、参评条件
①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②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获奖人或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奖人;
③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具备当年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参评当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当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参评当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当年未按规定完成学期注册者;
5.参评当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可参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的9月-10月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学院公布的评定细则,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成果情况表》(附件2),同时须提交入学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推荐,学院审核,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须根据申请材料,通过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获奖名单。评审结束后学院需在本院对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院级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及获奖名单,领取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奖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证明装入获奖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获奖研究生的评审资料需在学校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与其它企业奖学金不重复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9月12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工作部。